香港公司注册章程细则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公司经营管理的内部规则,调整有关成员的权利、董事的权力与义务、红利分配以及利润资本化等事项。
如果公司股份分为不同种类,也规定于章程细则。
公司条例未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其章程细则。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公司未登记其章程细则,将被推定为《公司条例》附件一表A的章程细则模板适用于该公司。
为了保持选择适用该模板条款的灵活性,公司通常都登记其章程细则。
如果公司的章程细则未明确排除或修改该模板中的规则,这些规则将是适用的。
如果公司不采用该模板,应在其章程细则第1条具体规定。
《香港公司条例》附件一表A第二部分,即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细则模板规定,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细则模板除第24条(有关股份转让)之外,适用于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此外,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应包括《香港公司条例》第29条第1款的规定。
章程细则的修改
《香港公司条例》第13条规定,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大纲的条件,公司可通过特别决议修改其章程细则的规定。
任何修改均被视同包含于在公司注册署登记的公司章程细则,需要通过特别决议才能再作修改。
在第13条中对修改章程细则的唯一限制是,禁止公司作出任何影响不同股份权利的修改或添加。
这显然是为了保护特定种类股份的持有者,因为他们可能不具有足以否决特别决议的表决权。
法院也可能在某些情况下限制公司对其章程细则的修改。
例如,法院可责令公司修改其章程细则以防止对小股东的压迫,公司不能在其后通过特别决议再次修改其章程细则,撤销原有按院要求所作的修改。
法院还可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以不符合公司成员的整体利益,宣布公司对章程细则的修改无效。
在实践中,法院将允许公司对章程细则所作的绝大多数修改,因为它推定,公司管理人员最了解公司的利益。
然而,允许公司以不充分理由逐其成员的章程细则条款,可能被法院否定。
章程大纲与章程细则的法律效力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23条,章程大纲与章程细则一经登记,对公司和公司成员均具 约束力。
公司各成员,无论是否是章程大纲的签署者,均受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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