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申请文件是否齐备、书使用是否正确以及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规范等,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因为符合有关规定而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2、实质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变更前代理人与商标局档案登记是否相符,申请人是否是商标的注册人等内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变更代理人核准通知书。
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
1、书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申请文件是否齐备、书式使用是否正确以及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规范等,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通知书。
2、实质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是否是商标的注册人、删减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是否是原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等内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对发给申请人相应的核准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
〈商标法〉第五打明确规定和承认了商标权可以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享有,〈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还规定,共有商标应当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的,可以推定申请书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共有商标办理变更申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共有商标的所有类型的变更申请应由代表人申请和办理,申请书首页只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其他成员名称应列在附页;
(2)共有商标在办理变更代理人、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或变更代理人时,应取得其他共有成员的同意。并提交全体成员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3)商标共有人中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名称、地址变更时,应办理变更名称/地址申请;在申请变更时,申请书首页只须填写变更前、后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其他成员的变更前、后名称填写在附页中。如果其他成员的名称没有变更的,可以不填变更后名称。
(4)商标共有人中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名称发生变更,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时应附送发生变更的成员积压自所属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
(5)注册商标后通过变更其共有性质不会发生变化,原共有商标仍为共有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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