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注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根据《商标注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欧共体商标注册
注册欧共体商标为想进入欧洲市场的企业提供了一条便捷的途径。在欧盟国家,巴黎公约成员国,TRIP协议国家内有住所或营业场所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申请欧共体商标。
欧盟成员国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林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
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
1、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2、在中国有住所
3、拥有中国国籍
申请人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
3、商标图样
4、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需提供原商标在本国提出申请的副本以及原商标受理申请的国家主管机关出具的裁明申请日期的证书及其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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