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经营者(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收入以外的收入(经营收入除外),有扣缴义务人的,由义务人按月或次扣缴税款,经营者获得税后收入,未来无需纳税。

毕竟,在收缴下,义务人按照规定计算经营者必须缴纳的税款申报后,即使经营者实现了纳税工作,未来也不需要进行最终结算。

因为综合所得的应纳税额是按年计算的,而义务人是按月或按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即使工资和薪金在单位履行扣缴义务后仍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税后收入,所以更准确地使用“代扣代缴”。

在预扣预缴下,征收管理分为两个步骤

第一步,义务人应当按月或者次全员全额扣缴预缴税款; 第二步,如果年度预扣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居民个人应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综合收入的最终结算和缴纳,税款应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