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细化和解释,旨在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和执行。以下是对该实施条例的一些关键内容的释义:
总则
第一条:本实施条例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其规定必须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不得抵触或违背其精神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这里指的是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纳税人与纳税义务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及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的确定原则: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税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
工业企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
其他企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但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即使达到上述标准,也不得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
技术创新相关优惠: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征收管理
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指定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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