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一般侵权赔偿坐牢吗在通常情况下,一般的版权侵犯行为并不会导致刑事责任,然而,有几种特殊的版权侵犯行为可能会触发法律的惩罚,其中包括:

(1)违法所得的总额超过三万人民币;

(2)非法经营额超过五万人民币;

(3)未经过版权所有者的允许,擅自复制和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其它各类作品,累计复制品的数量达到五百张或五百份额以上;

(4)未经过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许可,擅自复制和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累计复制品的数量也达到了五百张或五百份额以上;以及

(5)其他各种情节严重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二、那些是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

依照法律规定明令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在此类作品中并不适于受本法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例如,那些违反法律规定、宣扬反科学、反人类、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破坏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反动、淫秽言论等类型的作品。

2.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及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以及这些文件的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这通常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媒渠道所发布的有关某一特定事件或事实的简单信息。

对于此类信息,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均未赋予其法律保护;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一般侵权是否需要坐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著作权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因此,著作权一般侵权是否需要坐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如果侵权行为轻微,不构成犯罪,那么只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会坐牢;如果侵权行为严重,构成犯罪,那么就会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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