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要及时移送至相关行政部门审查,避免出现 不刑不罚 情形。
但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在异地,检察机关又是如何将 不刑 转 行 的呢?近日,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在对一起侵犯著作权案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通过积极探索建立涉案犯罪工具罚没的异地协作机制,破解异地行刑反向衔接难题,顺利实现由异地行政机关对被不起诉人陈某予以行政处罚。
开网店出售盗版音乐被抓获2020年末,陈某在浏览购物网站时,发现有些店家在售卖车载音乐且销量还不错,恰巧自己刚离职,手头拮据,便想着能不能也开一家网店卖车载音乐。
说干就干。
陈某先从线上多个店铺购买了多份车载音乐,之后将这些车载音乐全部整合到可以在线储存的网盘中,再注册网店,以发送网盘链接及提取码的形式对外销售车载音乐。
陈某出售的车载音乐既没有取得音乐作品制作人的许可,也没有向词曲作者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付费。
2022年11月8日,陈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经侦查查明,陈某于2020年起注册运营名为 某某潮流音社 的网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提供网盘链接及提取码的形式对外复制、发行音乐作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8万余元。
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2023年9月13日,陈某案被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到案后,陈某对其侵犯音乐作品权利人著作权的复制、发行行为供认不讳,但对公安机关认定的涉案金额提出异议,称应当扣除其网店刷单的金额。
这时,一些交易数量为 2 的订单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
检察官在核对销售金额时,发现陈某的网店销售记录中存在不少交易数量为 2 的订单记录,但其出售的车载音乐为虚拟商品且整合在一个链接中,买家购买后通过网盘链接及提取码提取全部作品保存至本人的网盘中即可,没必要一次性购买2份。
这是否表明在询问陈某时,他针对店铺刷单的辩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为查清全案事实,准确认定陈某的销售金额,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补充调取陈某的银行流水记录,进一步讯问陈某并让其一一指认。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查明购买数量为 2 的订单全部是网店刷单。
经审计,扣除刷单金额,陈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应认定为5万余元。
综合全案事实、犯罪情节等,检察机关认为陈某销售金额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拟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探索异地行刑反向衔接做法2023年10月,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检察官和福建省大田县文旅局沟通行刑衔接情况。
即使陈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仍有必要将案件移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
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承办检察官发现,陈某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地点在福建省三明市的大田县。
那么,检察机关应该如何打破区域限制,确保知识产权领域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顺利衔接?静安区检察院先是与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下称 大田县文旅局 )联系,告知陈某存在侵权行为,并要求陈某主动向大田县文旅局交代其售卖盗版音乐的事实。
在大田县文旅局受理线索后,承办检察官多次就相关证据材料的移送、刑事司法中销售金额的认定与扣除等问题与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协商,在尊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确保检察意见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2023年10月20日,静安区检察院依法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于同日向大田县文旅局发出检察意见书,由该局依据法律规定对陈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作出处理。
确保转 行 落实更有力在向大田县文旅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后,静安区检察院对检察意见的落实情况予以持续监督。
此时,大田县文旅局提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陈某的侵权行为应作出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工具、设备的行政处罚。
为确保案涉财物罚没执行顺利衔接,静安区检察院迅速与区公安分局、大田县文旅局商议。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中处理涉案财物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三方联动协作,最终顺利罚没陈某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台式电脑一台、手机一部。
今年1月12日,大田县文旅局根据审计报告、处理扣押物品决定书、没收清单等证据材料,查明陈某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5.7万余元的违法事实,依法对陈某作出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1月22日,静安区检察院收到大田县文旅局的回函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网络化趋势日益显现,侵权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被害人所在地往往不是同一地点,检察机关对轻微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都可能面临异地行刑反向衔接的情形。
此次探索是一次有实践意义的尝试。
下一步,我们将扎实做好调查研究,总结异地行刑反向衔接中普遍存在的难题,为建立常态化机制提供有力的理论与实务支撑。
承办检察官说。
这起侵犯著作权案由“不刑”转“行”,历经波折。
案件中,被告人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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