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明确指出人工智能是引领未来的战略性技术,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和国际竞争的新焦点,要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人工智能创新成果的产业化,更好应对人工智能发展可能带来的社会、伦理和法律等挑战,到2025年初步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
人工智能作为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跨越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鸿沟,在许多领域不断取得创新突破,改变了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由此催生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产业,促进了文化产业的整体业态升级。
大量的新闻稿件、音乐和美术作品出自于人工智能之手,《华盛顿邮报》《纽约时报》《卫报》和新华社、腾讯财经等国内外媒体已陆续引进了“机器人同事”;作曲机器人“Deep Bach”被称为音乐界的Alpha Go;网红人工智能微软小冰已发展为能歌善舞、擅长写诗绘画的全能人才......人工智能的创造物越来越多,如果不加以保护的话,会产生很多社会问题、法律问题。
人工智能之间可能会出现相互抄袭,也可能出现人类抄袭人工智能的现象。
法律若不加以规制,这将是很混乱的局面,会阻碍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和良性循环。
因此无论从激励创新的角度,还是从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法律稳定性的角度,社会各界已经达成了共识,对人工智能创造物一定要进行保护。
至于应该用什么样的方式对人工智能创造物进行保护,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还存在一些争议。
在现有的著作权法框架下,确实无法对人工智能的创造物进行有效保护,因为它无法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著作权法是以人类智力为中心构建它的保护对象的。
虽然人工智能已经从作为一个工具辅助人类创作,到现在开始独立创作了。
很多人工智能创造物在外观上已经无法与人类的创作物进行区分,无疑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的“独创性”表达,而且是可以复制的。
但是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问题依然是其获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最大障碍。
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年4月25日审结的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书亦以相关分析报告不是自然人创作为由,否定了其作品属性。
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在人工智能创造物能否构成作品的问题上达到成共识。
在此基础上,利用《著作权法》修订的宝贵契机,通过对相关条文的修改或者扩张解释对人工智能创造物的版权保护加以规范。
毕竟对人工智能进行专门立法比《著作权法》修订这种模式启动起来要缓慢和艰难,而我们讨论问题和研究这些问题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给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保驾企服快车。
(作者:孙玉荣,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教授;光明日报/光明网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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