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AI)技术正在以前所未有的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全方位推动人类各个领域的创新和发展。
同时,也引发了对伦理、社会和法律等方面的新思考和新挑战。
其中,由生成式AI引发的著作权热议,愈演愈烈。
在讨论AI著作权问题时,一般有两类视角:一类是在明确的现行法框架内,理性判断AI涉及著作权问题的法律适用和制度适用;另一类是在现行法模糊地带或者突破现行法框架,希望通过法律解释、新的立法来解决AI相关著作权问题。
仅就生成式AI训练数据资源库的著作权作品利用而言,主要涉及的是著作权合法性问题。
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和著作权制度框架内完全可以解决此问题。
技术发展是为增进人类福祉服务
AI技术的发展,只是技术的革命、工具的革命,是为增进人类福祉服务的,绝不能颠覆人类社会赖以维系的人文基础,包括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在著作权领域,特别要强调“以维护创作者权益为本”。
创作,是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动力之源。
任何可能贬损创作者权益的立法,都应慎之又慎,而且必须经过最严格的法律程序。
我们发展AI等新兴技术,绝不能以牺牲著作权和人权为代价。
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必须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绝不能出现“吃著作权人的饭、砸著作权人的锅”的事情。
在著作权定性上,总体来看,生成式AI训练数据资源库的著作权作品利用,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特定使用情形,不符合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法,不应归于合理使用范畴。
这个结论在《著作权法》框架下是明确的,而非模糊的。
目前的生成式AI技术开发,基本上均是商业公司的商业行为,而且生成式AI技术下可以迅速生产出大量的文字、音乐、图片等,这显然会挤占人类创作者作品的传播空间,对其著作权益甚至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会产生完全可预见的严重损害。
2024年12月2日,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委托专业机构(PMP Strategy)所作的研究报告。
该研究认为:AI生成的音乐和AV内容市场将在未来5年内呈指数级增长(从现在的约30亿欧元增长到2028年的640亿欧元),但是由于AI对人类作品的替代影响,人类创作者可能会失去他们当前收入的很大一部分,到2028年音乐和视听创作者将分别面临24%和21%的收入损失风险。
在这一显见的发展趋势下,如果将生成式AI利用著作权作品进行训练的行为视为合理使用行为,对人类创作者而言,将面临“失权+失酬”的严峻情况,这是显失公平的。
不仅如此,从AI模型训练、AI“作品”产生到AI“作品”传播的全链条,都将会出现更复杂的著作权难题。
借助著作权集体管理解决海量作品著作权问题
生成式AI训练数据资源库使用来自全球范围的海量著作权作品,其开发公司企服快车面难以一一联系相关著作权人获得使用授权,另企服快车面担心著作权人主张的许可使用费超出其支付能力。
这些问题如采取“点对点”方式处理,确实会面临效率过低、成本过大、风险过高等难以克服的障碍。
但是,这些考虑不是其可以放任侵权行为,甚至为侵权行为披上合法外衣的理由。
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内,完全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在维护著作权人权益和促进著作权作品利用方面取得平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代表相关著作权人群体的权利管理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为解决海量作品使用与海量著作权人授权之间各种复杂问题的最有效的制度工具。
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为例,其音乐作品著作权管理范围覆盖全球300多万词曲作者的2300万首以上、最大规模可达上亿首的音乐作品。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这种海量作品著作权管理与生成式AI公司海量著作权作品使用是相匹配的。
即使某类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代表性有一定局限,也完全可以通过“担保条款”或者“提存”等工具解决生成式AI 开发公司面临的著作权许可难题,使其免除或减轻道义上乃至法律上的相关责任。
有观点认为,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会给AI产业发展带来严重阻碍,这种观点是不成立的。
著作权从来不是产业发展的障碍。
恰恰相反,著作权是对产业各方主体和谐共赢关系的促进,是产业健康发展的保障。
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标准,不是脱离实际的漫天要价,而是基于对作品使用规模、使用方式、总体成本、盈利模式等多因素的综合考量,完全可以在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AI行业组织、有关平台或主要开发公司等基于公平合理原则协商确定。
从责任分配的角度考量,作为著作权作品的使用者,生成式AI 开发公司是承担提供相关著作权使用数据责任(即透明度要求)的当然主体。
在实务当中,著作权作品的使用数据是著作权使用费分配时的关键信息。
但是,当这一信息的提供确实超出了使用者的承受能力时,在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是有相应解决办法或规则的,最典型的实例就是公共场所背景音乐著作权使用费分配。
在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此类许可的发放过程中,使用者普遍难以提供作品使用清单(使用数据),其使用费的分配基本上都是通过采用更大范围音乐使用数据模拟单一场景音乐使用情况的方式实现的,即以过往一定时期(如3年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其他各类作品使用渠道收集到的作品使用清单来作为背景音乐类著作权使用费的分配清单。
综上,著作权与AI之间并不是零和博弈,合作共赢才是最好出路。
AI领域的国际竞争是包括软硬件技术在内的整体产业的竞争,建立和完善产业链上下游主体之间的和谐关系,是缩小差距、积累优势的关键内容之一。
对于需要合法使用著作权资源的生成式AI 开发公司而言,完全可以通过与相应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著作权合作的方式,解决其所担心或面临的许可覆盖、付费规模、数据责任等现实问题,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处理好与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关系,确保自身及产业的合法运营。
在此,笔者呼吁,在生成式AI著作权问题纷纷扰扰的国际国内背景下,我国应该在《著作权法》的制度框架下,积极推动生成式AI产业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尽早建立对话协商机制,尽早达成合作,走出真正符合各方利益和社会规律的著作权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务实之路、智慧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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