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著作权法》赋予了广播组织互联网环境下的转播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使广播组织能够据此制止日益严重的通过网络盗播广播电视节目的侵权行为。
但是,有关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权利性质及权利内容、广播组织与其他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
在上月末召开的第八届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期间,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广播电视版权委员会主办的“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利保护与创新发展”专题研讨在贵阳举办。
司法界、学术界、产业界的专家学者围绕大会主题“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利保护与创新发展”,从多维度分享了他们的观点。
广播电视机构高度关注广播组织权
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副会长王效杰表示,在党和国家的坚强领导下,我国广电视听行业版权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
随着融媒体时代的到来,在网络化、数字化的背景下,广播电视版权保护与发展面临着各种新的机遇和挑战。
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将发挥自身效能,加强融合版权保护和运营能力建设,汇聚多方力量,充分利用科技赋能,锐意推进版权保护与运营,共同展望广电视听产业发展新机遇,促进广电视听产业收入规模扩大,进一步推动我国广电视听产业高质量创新性发展。
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广播电视版权委员会会长张海鸽表示,技术赋能行业创新正在以前所未有的方式迅速展开,在为广播电视行业创新发展注入全新动能的同时,也逐渐重塑行业的生存业态。
广播组织权作为广播电视行业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体系下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因其涉及广播组织、网络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人、传播受众等多方的利益平衡而备受关注并引发广泛探讨。
未来,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广播电视版权委员会将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协调作用,不断聚合更多更强的引领力、凝聚力、塑造力、辐射力,助力广播电视行业立得住、行得远,使版权保护工作在中国式现代化强国建设中更好企服快车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会上,多位广电机构从业者表达了对广播组织权的关注。
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杨晔指出,融媒体时代下,电视仍有较高开机率,频道具有较高价值,但是频道版权保护现状与理想状态仍存在差距;未来电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李鸣强调,版权保护是互联网电视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版权保护力度尚有提升空间。
专家学者对广播组织权综合解读
经过第三次修订的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包括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二级高级法官秦元明认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就存在有关广播组织权的主体、客体、权利性质及权利内容、广播组织与其他权利人之间的关系的争议,法条厘清了广播组织权是基于广播组织对播放的广播、电视人力物力的投入而享有的、作为邻接权人的权利。
对于广播组织权是禁止权还是许可权,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丛立先和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均认为《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有权禁止”的规定,应解释为广播组织权具有许可权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陶乾对广播组织权后续完善提出建议,包括将“有权许可和禁止”向“有权许可”回归、将广播电视的加密措施纳入到《著作权法》对技术措施的定义中、在《刑法》修订中增加与《著作权法》相配套的对广播组织权利的刑事保护条款。
对于广播组织权利客体的争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著作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审判监督庭庭长冯刚通过介绍具体司法案例,明晰了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是广播组织播放的全部电视节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北京市伟博(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李自柱认为,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是广播电视节目,即经过广播电台、电视台选择编排加工后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既包含广播电视节目整体,也包括其中单个节目以及节目相关元素。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导师苏志甫认为对广播组织权客体和保护范围的界定,应根据条款演变过程和规范目的,在考虑著作权制度宗旨及平衡各方利益基础上进行界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君提到,解决互联网环境中广播组织权保护问题,需要注意厘清一对关系,即对广播组织权的保护与广播组织权客体(广播、电视)中所包含的作品(制品)的版权(邻接权)之间的关系。
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广播电视版权委员会秘书长、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经理室版权运营中心主任严波表示,希望通过广泛研讨,为更好地实施《著作权法》进一步凝聚共识,在广播电视版权产业生态建设方面探索新思路,共谋版权产业新发展,为推进版权强国建设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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