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戏剧唱腔音乐著作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定原告戏剧《杨七娘》唱腔设计者享有著作权保护,出版该剧影碟时错将音乐设计人署名为他人的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及影碟制片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
据悉,大型古装豫剧《杨七娘》又名《少年英魂》,是河南省禹州市豫剧团1992年排演的保留剧目,其唱腔音乐为剧团三级作曲家蔡书杰所谱写。
2006年12月,蔡书杰发现市场上有《杨七娘》戏剧影碟出售,其音乐设计人署名为“王豫生”。
2007年8月,蔡书杰以拥有《杨七娘》相关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为由,将影碟制片人宁喜东和河南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诉至法院。
被告河南文艺出版社在法庭上称,2003年6月10日,禹州市豫剧团与河南华艺音像公司经理宁喜东签订了授权书,同意宁喜东将戏剧《杨七娘》制作成VCD等音像制品并公开发行。
宁喜东向剧团支付著作权及演职人员酬金等共计1万元费用后,授权河南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该剧。
此外,该剧是一部集体创作的职务作品,蔡书杰从事的劳务属于职务行为,其并不具备拥有独立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条件,该出版社单独出版发行磁带或CD等音像制品,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郑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的唱腔音乐具备作品的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的作品条件。
蔡书杰享有戏剧《杨七娘》唱腔音乐的著作权,其所在的禹州市豫剧团享有在其业务范围内的优先使用权。
两被告应改正并登报致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
(知识产权报 李建伟 朱梅 曾小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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