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自盐城的杨先生到无锡一家银行办理企业流动资金抵押贷款,银行要求对抵押贷款合同进行公证,但所需的950元公证费全部由贷款者承担。
杨先生觉得公证是双方的事,且由银行提出,至少也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杨先生反映,两年前他就与该银行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抵押贷款合同,他用无锡的房产作为抵押,贷款金额为75万元。
“今年银行通知我说,房产掉价了,贷款金额没那么多了,现在只能贷50万元,银行在原先的合同上增加了一个条款,该条款的大意是:
假如客户不履行合同内容,银行有权处置,客户要同意法院的判决,放弃上诉。”杨先生说。银行要求对这份新完善的合同进行公证,公证费用为950元,这笔费用都由杨先生承担。
“公证是银行提出来的,而且公证是双方的事,至少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杨先生对银行的做法表示不满。
“借款合同为什么要强制公证?而且公证费为什么要由借款人单方承担?”采访中,部分市民对银行的这一做法表示不满。
采访了解到,建设银行无锡城北支行就从没向客户提出过公证方面的要求。
“公证是基于事实的基础,采用第三方进行认定。
个人觉得,合同本身是真实有效的话,也不必一定要进行公证。”建设银行城北支行公司业务科科长朱军说。
无锡市工商局合同处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在抵押贷款合同中,银行属于较为强势的企服快车,掌握着主动权,银行要求客户承担公证费,似乎已成行规,这就要求相关行业规则的约束。”那么,银行的这一做法是否涉嫌“霸王条款”呢?该工作人员称,“像‘最终解释权属于某某单位’这样的条款属于明显的霸王条款,但银行的上述做法是否构成霸王条款还需进行认定。”
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涛表示,客户和银行因发生借贷关系签订合同,银行为了减少经营风险,强制对合同执行公证,并让客户承担公证费用,这是由银行在借贷合同中的强势地位决定的。
“客户可拒绝,但可能就贷不到钱了,如果接受银行的要求,那么就得自行承担公证费,这样说来,也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因此也不能说是银行违反了合同法有关双方应平等自愿的规定。”但他表示,公证费的收取应严格按照公证机构相关收费标准,银行也只能是代收公证费然后转交公证机构,而不能从中牟利。
(李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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