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登记流程提交作品——版权委托书——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费——受理——审查——证书(三十个工作日)版权登记所需材料申请作品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
其他著作权人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
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
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内容:
1、作品登记表(一式两份)
2、作品登记申请书
3、版权代理委托书
4、权利保证书
5、作品创作说明书
6、法人作品:
(1)营业执照复印件(A4)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A4)非法人单位:身份证复印件(A4)
7、登记作品复印件、权利归属证明(或协议书)。
8、美术作品登记应提交155*115(mm)作品复印件一式二份。
9、计算机软件登记材料:计算机软件浙江版权登记申请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申请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表。
版权登记好处
1.能帮助著作权人确定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避免在今后因为著作权归属的问题产生纠纷。
享有著作权的重要前提之一,是必须拥有著作权,这样才能保护作品著作权的合法权益。
2.在发生著作权人被侵权需要证明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明。
由于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原则,为著作权人取得著作权提供了便利。
3.在进行软件版权交易,进行版权转让、许可使用等活动时,也需要《作品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软件作品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
更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
4.著作权登记同时还是软件产品登记的前提条件,登记计算机版权有利于产品在我国境内合法经营或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5.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增强企业市场的有效竞争力。
申请注册的商标跟其他知识产权有冲突怎么办?
申请的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发生冲突的,权利人应行使商标权利进行维权,但是,要符合商业惯例,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在权力范围内合理使用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恶意损害商标注册人权益,同时,应对权力行使的范围和方式做出限制和禁止,以防止权力滥用。
同时,有效处理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冲突,标准规定,遵守在先权利的原则,如果其他作品上出现外观设计的作品作为商标使用的。
若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先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有证据证明的作品创作完成日,商标执法部门将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网络创作也是智慧的形式展示,在比较受欢迎的情况下,普通人也有逆袭的机会,但是当自己创作了小说之后,最怕就是被侵权,那么,如何维护网络小说著作权?应该提前了解清楚,小编带您详细了解起来,关于维护网络小说著作权的相关知识。
如何维护网络小说著作权?
第一,积极利用刑事手段,引入公权力的介入。
我国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不但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并且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责任,即在一定情况下侵犯知识产权会构成犯罪。
现在许多网站为了侵权方便,把网站的域名和服务器放在了国外,如果直接追究这些网站的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权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会遇到一些困难,例如: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时候很难找不到侵权人。
但是这些侵权人的的确确在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控制网站、获取收入。
根据刑诉法等法律的规定,这种犯罪的犯罪地在中国,中国的司法机关有管辖权。
而司法机关有比普通人更专业、更强的侦破手段,更容易查清案件事实,并控制侵权人(犯罪嫌疑人)。
通过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后,再追究其民事责任,可以作为权利人首先考虑的方式。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网站抄袭他人的网络小说,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第一种行为。
那么什么情况下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也就是说入罪门槛在哪里呢?积极维护个人的网络著作权,也是极其重要的事情,但是在网络上进行维护,有着众多的难点,稍不容易就很可能具有纠纷的出现,因此在互联网的时代还是要提前了解清楚,如何维护网络小说著作权?希望以上内容当中的介绍对您的维护也会带来一定的参考。
既然有了立法保护,那么不可避免的就会出现纠纷。
这种现象在著作权合同中也同样适用,小编就以作者与出版商为例,为大家讲讲著作权合同纠纷的种类。
1、合同性质不明导致纠纷从定义不难看出,两种权利在含义上差别明显,对于著作权许可合同而言,分为三种类型: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
但合同一旦期满,上述三类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均不再对作品享有权益,所有的著作财产权都回归于作者。
相对而言,著作权转让合同则意味着合同一旦生效,受让人就“买断了”作者著作财产权的全部或部分,作者以后在作品有效期内想要对合同所涉作品进行商业性利用,也同样需要获得受让人的许可。
显然,相对于著作权许可合同,作者让渡的权利大大增加。
因此,对于两种合同,作者要在谨慎辨认的基础上小心签订。
2、著作人身权转让条款引发纠纷在我国著作权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对于著作人身权是否可以转让争议极大。
小编认为,在我国,不宜认可转让著作人身权合法化,原因在于:第一,我国民法上“人格权不能让渡”早已成为公认的原则;第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可转让的著作权仅限于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到(十七)项的著作财产权。
作者应当特别注意著作权合同中涉及著作人身权的条款。
在诸多的著作人身权中,作者尤其需要警惕署名权的转让。
署名权不但是证明作品归属的重要证据,而且是作者提升自身社会声誉的唯一途径,因此,对于这项权利,可以说是保障作者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轻易不宜转让。
3、许可或转让的权利范围约定不明导致的纠纷在相关合同中,经常有这样的条款“转让方转让作品的复制权、改编权及其他一切有关的权利”,在发生纠纷后,受让方往往将这一条款解释为作者同意转让作品的全部著作财产权。
事实上,这种是违反著作权权法的。
因为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企服快车当事人不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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