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就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称人文社)诉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称人教社)出版发行的《镜花缘》(下称被诉侵权图书)一书侵犯其专有出版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人教社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赔偿人文社经济损失300万元。
截至发稿时,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镜花缘》引纠纷
古典长篇章回体小说《镜花缘》由清代李汝珍所著,全书共一百回,内容涉及神话、游历、论学谈艺等主题。
该古籍初刻本为清嘉庆二十二年江宁桃红镇坊刻本,又有嘉庆二十三年苏州“原刊本”(北京大学图书馆藏)等诸多版本,无标点、分段及注释,清末民初后亦有不同的校注本出版发行。
1955年4月,作家出版社出版发行校注版《镜花缘》一书。
该书版权页显示:李汝珍著,张友鹤标点、校注,1955年4月北京第一版。
上世纪50年代,人文社曾附设作家出版社,彼时作家出版社尚未从人文社分出,不是独立法人,与人文社属同一单位。
2009年8月4日,张友鹤著作权继承人与人文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授予人文社在合同有效期内,在我国以图书形式出版张友鹤校注版《镜花缘》中文本的专有出版权。
2016年9月,人文社出版发行校注版《镜花缘》一书,版权页显示:
李汝珍著,张友鹤校注,1955年4月北京第1版,字数545千字,定价45元,第7次印刷。张友鹤在该书前言述有如下内容:《镜花缘》现存的版本,大体上较少分歧,主要以北京大学图书馆所藏(马廉隅卿旧藏)“原刊初印本”为底本,并参照别的本子校正了一些文字。
由于本书作者引用典故的地方太多,为了减轻读者检阅辞书的麻烦,加了若干注释。
人文社发现,2017年7月人教社出版发行被诉侵权图书,但该书无底本选择、出版校勘情况的说明,也未标明校注者。
经对比,人文社认为该书标点、分段与其出版发行的《镜花缘》相同。
据此,人文社以人教社侵犯其专有出版权为由,将其诉至朝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人教社停止出版发行被诉侵权图书,赔偿其经济损失800万元,并刊登声明致歉。
人教社辩称,小说《镜花缘》是属于公共领域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人文社版《镜花缘》前言记载该书的句读参照了在先版本,故不能证明张友鹤对该书进行了句读,而且句读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图书在注释上存在创新之处,与人文社版《镜花缘》的注释存在差异,属于一部新的作品。
因专有出版权属于财产性权利,故人教社即使侵权,也不侵犯著作人身权,人文社主张赔礼道歉无法律依据。
此外,出于停止纷争的目的,人教社可考虑暂停出版发行,但人文社主张的经济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不同意人文社的诉讼请求。
对此,人文社表示,其出版发行的《镜花缘》在2016年之前总计印刷数为6万余册,但人教社自2017出版发行后,被诉侵权图书印数远超人文社版,主要系因2017年教育部指定《镜花缘》成为中学生配套阅读作品,市场需要度骤然增加。
结合人教社出版发行了不显示印数的被诉侵权图书,人教社的发行途径不仅包括书店销售,还包括教育渠道,故被诉侵权图书的印数不止45万册。
一审认定侵权
该案争议焦点为张友鹤对古籍《镜花缘》进行标点、分段、注释等整理后所形成的成果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属于何种作品;张友鹤是否系人文社版《镜花缘》一书的校注者以及人文社是否享有该书的专有出版权;人教社出版发行被诉侵权图书是否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古籍《镜花缘》的独立整理者包括张友鹤、煙照、傅成三人或以上,在该50余万字的章回体小说中,古籍整理者结合自身的理解进行了各不相同的取舍、判断,从而形成了具有不同个人风格特征的断句标点、勘误字词及注释等智力成果。
虽然不能否认基于语言习惯等原因,其中的一些标点等整理成果存在相同近似性,但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在于存在一定的创作空间、超出了创造性的最低限度标准即可,不同的整理人基于个人的自身人文素养会进行各不相同的整理,这一事实本身即说明了对于体量较大的章回体小说而言,单纯的断句标点即存在取舍的创作空间。
张友鹤对《镜花缘》一书综合完成的标点、分段、注释智力成果整体产生的新版本作品形成了区别于古籍《镜花缘》版本的独创性表达,构成演绎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此外,人文社版《镜花缘》出版发行早于被诉侵权图书。
被诉侵权图书的标点及分段与人文社版《镜花缘》的标点及分段相同,两书对注释内容选择整体相同且注释部分高度雷同,故可认定被诉侵权图书抄袭了人文社版《镜花缘》的实质性部分,属于侵权图书。
人教社作为专业出版机构,可通过正常途径获知人文社已在国内市场上在先出版发行了权利图书,且人教社亦认可其出版的被诉侵权图书参考来源于权利图书,但其仍然出版发行了被诉侵权图书,故其对被诉侵权图书的出版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侵犯了人文社对张友鹤点校版《镜花缘》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应当为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综合考虑人文社版《镜花缘》全部标点、分段及整体注释被抄袭,数量较大,人教社出版发行被诉侵权图书印数、定价及合理利润率等因素,法院判决人教社停止出版发行被诉侵权图书,并赔偿人文社经济损失300万元。
(本报记者郑斯亮)(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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