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而使用演绎作品进行演出,即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要正确区别未经许可演出他人作品由谁承担侵权责任,最主要的是要区分获得著作权许可的义务承担者是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还是演出组织。
著作权法中的义务承担者,是指发生侵权纠纷时能承担责任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如果表演者是著作权许可的义务承担者,那么在使用他人作品演出时,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未经许可表演他人的作品,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这时由表演者承担责任。
如果演出组织是著作权许可的义务承担者,那么演出组织者在组织演出时,应由该组织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这种规定主要是考虑演出组织与演员签订了合同,并支付报酬,演出获得的利润也归演出组织。
因此,对著作权人承担的义务也应该由演出组织承担。
虽然具体的表演者是演员,但是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义务承担者确是演出组织,也就是说,如果演出组织是著作权许可的义务承担者,未经许可表演他人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话,侵权者是演出组织,而不是演员。
(文章来源:云南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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