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记者】我们看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包含26条的内容,想问一下主要涉及哪些方面的变化?请您再详细给我们梳理一下。
【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 刘长春】这次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主要是涉及到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建立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了企业登记机关为申请人提供查询、选择名称提供服务,申请人自主选择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不再对企业名称是否与其他企业的名称近似做审查判断,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系或者在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规定的名称。
企业登记机关对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同时申请人还应当承诺因企业名称与其他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完善了企业名称的基本规范,包括完善了企业名称基本要素和构成规范,细化了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要求,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企业集团名称的有关规则。
此外,考虑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范围比较广泛,《规定》还明确了企业名称不得有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企业名称作出其他禁止性规定。
登记机关和有关部门通过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名称及时规范和纠正。
第三,建立了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
企业名称由预先核准改为自主申报以后,在赋予企业更大自主权的同时,需要进一步发挥登记机关在处理企业名称争议方面的职能作用。
为此,《规定》明确了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涉嫌侵权企业的登记机关进行处理,登记机关受理以后可以进行调解,或者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裁决。
第四,加强了企业名称登记事中事后监管。
《规定》明确企业登记机关有权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或者予以纠正,其他单位或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
人民法院或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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