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视听内容在网络平台上的传播已经成为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视频、音频节目、直播、短视频等各类视听内容层出不穷,覆盖了新闻、娱乐、教育、文化等多个领域。网络视听内容的传播,不仅改变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也促成了诸如网络直播、在线视频、网络电台等新兴行业的崛起。与此同时,国家对这些视听内容的监管力度也不断加强,确保互联网视听内容的合法合规,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
在这种背景下,互联网视听节目许可证(全称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应运而生,成为互联网企业从事视听节目服务的必备资质之一。无论是提供网络视频、音频内容的平台,还是从事网络直播、短视频分享等业务的公司,都需要持有该许可证,才能合法开展相关业务。缺少互联网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企业,将面临处罚,甚至可能被责令停止运营。
互联网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定义
互联网视听节目许可证,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电总局)颁发的,用于规范在互联网上提供视听节目服务的许可证。此许可证的全称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主要针对以下几类业务:
1. 网络视频服务:包括视频网站、视频分享平台等。
2. 网络广播电台:提供音频内容的网络电台、播客平台等。
3. 网络直播服务:涵盖以视听形式进行直播的平台,例如网络表演直播、电商直播、游戏直播等。
4. 短视频平台:发布和分享短视频的各类平台,如短视频社交网络等。
所有涉及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的企业,必须持有互联网视听节目许可证,才能合法运营。许可证的颁发旨在确保视听节目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防止有害信息和不良内容的传播,保护网络文化生态的健康发展。
哪些企业是需要办理的呢?
1.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传播影视作品、视频节目等各类视听节目,都需要获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2.微博、微信公众号、视频网站自媒体账户等网络平台上的生产、传播影视作品、视频节目等各类视听节目的网红、大V、自媒体等内容方,同样需要取得该许可证;
3.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4.自办节目、转播、集成、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简单的说:就是凡是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频和音频节目的,都必须办理该证。像优酷这样的视频公司,其主要以视频为主,其业务范围涉及电视剧、电影、综艺、音乐、资讯、动漫、纪实、公益、体育、汽车、科技、财经、娱乐、文化、动漫、搞笑、旅游、时尚、亲子、教育、游戏等相关的视频音频制作、上传、播放业务,现在的实况直播、YY 直播等也是属于为互联网提供视频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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