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不开具发票,但价格低廉,后果是缺乏进项发票,没法报销且抵扣,从而导致虚假的高额利润和过多的税收!(其实仍然需要付费)
一边是开具发票,但价格高。
其实,现在很多一般纳税人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
如果缺乏进项发票,而又不想全额缴税,应该怎么处理呢?
企业成本费用太少怎么办?
假发票问题被税务检查到怎么办?
年度利润偏高怎样处理?
收到假发票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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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会缺乏进项发票?
难以获得进项发票,可能是由于以下原因:
1.公司没有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大多数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不愿开具发票。
2.相关配套政策太少。对于大笔支出(例如物资采购和员工差旅),配套政策不到位,就会缺进项发票。
3.特殊事项未做特殊处理。客户垫支的发票无法获取,如果没有特殊处理,也将导致无法获得进项发票。
4.公司的业务流程不完善。进项发票的来源多种多样,我们需要分别进行研究,看看到底哪个环节缺进项发票?
是员工差旅费还是办公用品费、材料购置费、服务费、运输费、设备购置费等环节?
二、如果缺乏进项发票该怎么办?
1.整理出没有进项发票的项目,以后特别关注。
2.制定相关政策:无发票不报销,报销必见发票。
3.特殊事项特殊处理:帮助客户垫支,可以制定相关流程,让客户将票送回。
4.利用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在具有税收政策的税收园区中注册公司,不仅最省税,而且是合理合法的。税收园区将为注册企业提供支持和激励,以地方政府留存的增值税的30%-60%,企业所得税的30%-60%给予扶持奖励。当月纳税,次月扶持奖励。
5.一些公司可以通过核定征收降低税负。
个人独资企业和小规模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后,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综合税负小于4%,不仅完全合法,合规而且合理。它还解决了企业缺乏进项发票的问题。欠缺的那部分进项发票不用过多的考虑,可以完全通过财政扶持来解决!
三、缺乏进项发票,又不想全额缴税,解决这个问题的技巧
1.自营改增以后,避免重复征税,引入了差额征税的办法。
2.实施办法规定,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选择一般计税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只是一般计税是不能够差额扣除,只在预缴增值税时扣除分包款。
4.什么叫建筑服务?
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主要是以下这几种情况(类似营业税总额征税的方法):
(1)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前建筑工程老项目;
(2)新项目中的甲供工程;
(3)新项目中的清包工;
(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除此之外,无论是建筑业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如果属于异地工程需要在外地预缴增值税时,也涉及到差额后预缴问题,即建筑业异地预缴,需要按照其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的分包款,分别按2%(一般计税)或3%(简易计税)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6.只有简易计税情况下才可以享受差额纳税这个政策,其次在预缴时不管项目是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都可以差额纳税。但是回机构所在地时一般计税项目,需全额计税。
7.建筑企业总分包差额征税业务的财税处理
(1)简易计税使用的会计核算科目:简易计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二级科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因此,选择简易计税的建筑企业发生分包业务时,其扣除分包额差额征收增值税,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在 “简易计税”会计科目核算。
(2)建筑企业差额征税调减“工程施工”的账务处理
根据财会[2016]22号的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二级科目“预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8.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的增值税能在一般计税项目中抵减吗?
(1)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的税款可以在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2)政策依据
①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②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③根据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上述文件没有规定预缴的税款必须按项目进行抵减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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