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税务部门发布公告,8月1日起将执行统一的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并在申报、发票类事项中,统一处罚裁量基准。这是税务部门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又一重要举措落地。
长三角共同出台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和税收票证等18项“首违不罚”事项。
对上述税务日常管理中发生率高、危害不大、容易纠正的税务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一年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
同时出台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首次统一了跨省市税务执法裁量基准,实现区域内“执法一把尺子、处罚一个标准、行为一个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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