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期限由2023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啦!
相关问答如下:
Q1: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哪些?
答: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技术类),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O0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
(九)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十)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Q2:外资研发中心需要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答:
(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
TIPS:公告新规定
不再区分设立时间。不再根据外资研发中心设立时间做区分,统一设置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条件。
二、调整人数标准要求。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的数量标准统一调整为“不低于80人”
Q3:Q2中的“投资总额”66研发总投入研发经费年支出额及“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分别指什么?
答:
投资总额指: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发放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或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等文件所载明的金额
研发总投入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研发经费年支出额: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
专职研究及事业发展人员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TIPS:公告新规定:
调整“投资总额”定义:由原“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发放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等文件所载明的金额”调整为“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发放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或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等文件所载明的金额。
Q4:可申请退税的设备有哪些?
可申请退税的设备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采购的国产设备应属于《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
一、实验环境方面:
(一)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二)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三) 超净设备 (如换气、灭菌、纯水、净化设备等) ;
(四)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等) ;
(五)特殊电源、光源设备;
(六)清洗循环设备
(七) 恒温设备 (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
(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一)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千泵等) ;
二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三)微量取样设备(如取样器、精密天平等)
(四) 分离、纯化、浓缩设备 (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
(五)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 (如旋涡混合器等) ;
(六) 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
(七) 专用制样设备 (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
(一)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 (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
(二)科研飞机、船用关键设备
(三)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 ;
(四)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堆塌、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
五)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
(六)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七) 电生理设备。
四、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TIPS:
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
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相关研发机构的牵头核定部门应及时将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的新设、变更及撤销名单函告同级税务部门,并注明相关资质起止时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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