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分公司属于非法人机构,商贸函2007122号,非法人机构无法办理进出口权,即无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无法开立外币账户收取外汇。另外根据汇发201238号的规定,“谁出口谁收汇”原则,外汇货款只能由报关出口方收取外汇,由于分公司不具有进出口权无法自行出口,因此不能进行收付汇。
实务中现在已经放开了个体户、个人独资、分支机构等非法人企业办理进出口权,只是在办理进出口权的时候需要提供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负责人财产证明,财产证明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只要提供负责人的财产证明资料去公证处公证,然后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时候提供公证书即可;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