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分公司属于非法人机构,商贸函2007122号,非法人机构无法办理进出口权,即无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无法开立外币账户收取外汇。另外根据汇发201238号的规定,“谁出口谁收汇”原则,外汇货款只能由报关出口方收取外汇,由于分公司不具有进出口权无法自行出口,因此不能进行收付汇。

实务中现在已经放开了个体户、个人独资、分支机构等非法人企业办理进出口权,只是在办理进出口权的时候需要提供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负责人财产证明,财产证明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只要提供负责人的财产证明资料去公证处公证,然后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时候提供公证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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