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2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修订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六条,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于2009年9月1日以交通部令2009年第12号公布,2013年4月12日以交通部令2013年第4号、2015年6月24日以交通部令2015年第15号修改的《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服务效能。

第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