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二级分公司,下设10个三级分公司,工资统一在省级单位发放,统一代扣社保、个人所得税。三级分公司账面要体现人工成本,资金由省级单位支付,个人所得税在省级单位缴纳,有没有问题?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的省级单位作为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放时代扣个税,并向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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