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股东投入的注册资本金为欧元,被投资企业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由于汇率浮动,年末,被投资企业账面上产生了汇兑收益(未结算)。被投资企业财务与税务上如何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
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6603财务费用”第一条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上述规定,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日“银行存款(欧元)”账户因汇率变动发生的汇兑收益,直接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即可。
同时,汇兑收益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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