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使用人使用该商标,而不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但是该使用权的范围、使用方式等必须受到限制,唯此才能平衡在先使用人和商标注册人之间的利益,稳定公平竞争关系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现分述之:
1.在先使用权的范围
在先使用权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就商标而言,在先使用人不得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近似于注册商标。如果在先使用人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加有别于注册商标,应当允许并鼓励此种改变。例如,在先使用人使用的商标为印刷体的“长城”,注册商标由手写体“长城”两字和“长城图形”组合而成,如果在先使用人将其商标“长城”字体作接近于注册商标字体的改变,或者加上“长城图形”,就属于不正当使用,应当予以禁止。
2.在先使用权的行使方式
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消费者发生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混淆,商标注册人有权要求在先使用人在使用其商标时,加上适当的标示以有别于注册商标。如果不能加上适当标示,在先使用人不得继续使用其商标。
3.在先使用权的移转
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是对在先使用商标和注册商标既存状态的一种维护,如果允许在先使用权人授权或者单独转让其使用权则会破坏此种既存状态,也会改变先使用权人和商标注册人之间的竞争关系,不适当地影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使。例如,在先使用权的许可可能会影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许可。因此,原则上在先使用人不得将其商标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4.关于商标在先使用权的地域限制
一般来说,在先商标使用人不得扩大商标的原有使用地域。但是,商标在先使用权作为侵害商标权的抗辩事由,其功能主要在于对抗商标注册人的侵权请求。因此,如果在先使用人在商标上加上适当标示,从而与注册商标形成区分,避免消费者的混淆,便不会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便不受原有使用地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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