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某公司明年将进一步拓展外地药品零售业务,投资设立几家药品连锁超市,意向洽谈正在紧张进行中。
同时,计划新设立的药品连锁超市将由公司总部统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那么,从纳税角度考虑是否合算?
答: 国家为了支持连锁经营企业的发展,先后于1997年和2003年颁布了《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经过报批后,连锁经营企业可以由总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统一纳税除可以调控增值税外,明显的好处是各企业间的盈亏能够互抵,避免了有的企业因经营效益好需要缴纳大量的所得税,而有的企业因亏损难以继续经营现象的发生,所以,有较大的筹划空间。
但也并非所有药品连锁超市实行统一纳税都划算,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统一纳税可能就不划算,连锁经营企业应该实事求是地分析问题,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如果采取直营门店的方式实行统一纳税,会得到统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好处,但是因为不是独立核算,这些直营门店就无法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所以该公司药品总部在投资决策时就需要认真比较一下统一纳税和分开纳税哪个对企业发展更有利。
所以,税收筹划不宜千篇一律,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新设立的连锁超市经营之初利润较多,还是等新办企业享受三年优惠以后再谋求统一纳税较为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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