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随着人们生活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成套”消费品的市场需求日益扩大。
对于厂家来讲,销售成套消费品,不仅可以扩大本企业产品的市场需求,而且还可以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
但按规定,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
例如,假设某化妆品公司生产并销售系列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其中销路较好的几种产品的出厂价分别为口红40元、眼影60元、粉饼50元、洗面奶30元。
另外,该企业新开发润肤霜出厂价为70元。
显而易见,以上产品中前三种属于化妆品,适用30%的消费税率,后两种为护肤护发品,该税目已取消。
因此,如果以上产品各销售一件,那么企业应缴纳消费税45元(150×30%)。
由于现行消费税采取单环节课征制度,除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外,其余均只在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环节征税。
因此,在出厂之后再将不同税率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就不必再按照较高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于前述化妆品生产厂家,可以在分别销售以上各种产品的同时,向购货方提供相应的礼盒包装物。
当消费者在零售环节购买以上产品时,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是否使用礼盒。
这样,企业既降低了消费税的负担,又增加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可谓一举两得。
对于一些不适宜在零售环节组合成套的消费品,企业还可以通过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进行产品的组合销售。
比如,卷烟厂可以在产品出厂后,在再次批发销售之前,将卷烟与其他产品(打火机、钱夹等)组成礼盒,适当加价后销售。
通过将“成套”环节后移,企业避免了就礼盒中非消费税应税产品缴纳消费税。
如,卷烟厂向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销售卷烟,价格为每标准条80元(不含增值税),该卷烟应按56%税率加0.003元/支缴纳消费税,每条烟应纳税45.4元。
当企业欲将每条卷烟与价值40元的皮带组合成一个礼盒,并以100元的价格销售时,如果以上“成套”行为发生在卷烟厂,那么卷烟厂应就100元的全部销售价格缴纳消费税,每条烟应纳税56.6元,比原来增加了11.2元。
但如果以上“成套”行为发生在卷烟出厂后,由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进行,那么卷烟厂每销售一条卷烟,仍旧只需纳税45.4元,而销售公司也不必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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