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供应商缺错件、延误生产进度,我公司对其进行罚款,是属于营业税收入?还是应当由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给我公司做进项税转出?取得供应商的处罚收入如何缴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参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十条“关于购货方从销货方取得赔偿金征收增值税问题”规定,销货方发生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后,因销售方违约而支付给购货方的赔偿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非商品质量瑕疵,而是“因供应商缺错件、延误生产进度”违约行为造成的违约金性质的罚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红票处理。
会计上直接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按规定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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