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管理组织与国家版权局的关系由主管与被主管转变为监管与被监管,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是“非营利法人”,除了诉讼、调解之外,增加了集体管理组织的调解职责和公示义务,规定了著作权使用费争议的解决机制。
这些规定,增加了集体管理组织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社会监督和集体管理组织的自身发展,是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健康发展、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社会治理作用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回应了长期以来社会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诸多关切。
2020年,受疫情影响,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虽未能全面落实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但仍为文字作品著作权人收取版权费224万元,首次突破2000万元,其中报刊转载和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费542万元,汇编权、戏剧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集体许可用费1692万元,版权代理、维权和其他10万元。
比2019年的1931万元增加313万元,增幅为16%,实现正增长。
2020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各项著作权收费总额达4.08亿元人民币,历年给广大音乐著作权人收取的各项著作权使用费总计已经超过26亿元人民币。
2020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理协会卡拉OK著作权收费到账总额达2.12亿元人民币,其他项爱情彩响的历史最高峰2019年略低。
版权费到账1659万元,实现财务收入约24519万元,仅比未受
可以预计的是,2021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继续大力宣传和精准解读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主动为国务院修改完善《著作饮法)配套行政法规建言献策;充分利用新法,通过诉讼、行政投诉等方式,向会员反映强烈的领域展开维权行动,切实解决会员和其他权利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维护合法权益问题,让会员和其他权利人感受到公平正义,提升其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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