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有最低人数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有哪些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特点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特点:
①典型的资合公司。股份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②公司资本股份化、证券化。股份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相等,由发起人或股东认购并持有,股份是公司资本的基本单位。
③开放性公司。公司可以按法定程序公开招股,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股东通常较多(股东人数通常无法定限制),绝大多数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而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发生影响。如果章程不予限制,公司的股份一般可以自由转让,股份的转让不需其他股东同意,法律对特定主体如发起人等所持股票转让有限制的,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
④组织机构法定。公司必须设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法律对公司各机构的职权、议事规则均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践中,还有独立董事的规定。
⑤强调监管。允许章程优先的条款少。设立需履行相对严格的程序,如应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发起人应签订发起协议,从事公司的筹备工作;募集设立的公司,还应当遵守有关证券法律的规定等。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根据本条规定,具体包括: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需要有初始的投资者作为发起人,依法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事务。本法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依照本法第79条规定,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本总额。发起设立的,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募集设立的,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为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份时以及进行其他的筹办事项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比如,公开募集(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股份时,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应当同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通过证券公司承销其发行的股份;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等等。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指记载公司组织和行为基本规则的文件,本条规定由发起人制订。
同时,对于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外,还有其他认股人,因此,本条规定发起人制定的章程,还应当经有其他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是指本公司与其他公司、企业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公司名称代表了该公司,没有公司名称,该公司就无法参与经济活动,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公司名称,并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是指公司必须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等机构,并依法行使其职权。
(6)有公司住所。根据本法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确定公司主要办事机构的地点,以便于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和有关部门对公司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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