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是从事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对公司企业等组织所服务的,当然公司企业想要聘用、解雇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和规定才行的。
下面就让企服快车小编对公司法之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与解读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一、公司法之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与解读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百六十九条【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注解
在一人有限公司中,由一人股东来行使股东会的职权,因此,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权和解聘权也应由一人股东来行使。
第一百七十条【真实提供会计资料】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一条【会计账簿】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注解
会计账簿,通常也称账册,是由一定格式的账页所组成,用来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会计簿籍。
公司的会计账簿是公司财务状况的重要表现之一,是公司资产负债、资金流动和利润分配等方面的全面体现,而且也是国家对公司进行征税的重要依据。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公司聘用、解雇会计师事务所是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的,具体根据公司章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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