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之《古炉》数字版权纠纷:都是合同不规范惹的祸,在侵害著作权诉讼中,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症结在于确定被诉侵权行为是否落入原告所主张著作权权项的保护范围,今天就和企服快车一起来看看该案件的相关内容。
2011年年初,贾平凹的《古炉》在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同时经贾平凹授权的电子版在网易上线。
于是,人民文学出版社将网易告上法庭,起诉其侵犯《古炉》的数字版权。
原告诉称,2008年12月16日,人民文学出版社与贾平凹签订《古炉》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原告享有中国大陆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中文本的专有出版权,以及该作品的数字化制品及网络版的版权,人民文学出版社对《古炉》享有独家完整的专有出版权。
而被告无视原告两次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的致函,仍在其读书频道发布公告,并推出《古炉)全文电子版,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故要求被告立即删除《古炉》电子版全文,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被告辩称,涉案作品《古炉》是经作者贾平凹本人书面授权在网易网站读书频道上首发、连载,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享有该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且原被告出版、发布作品形式不一致,版式设计亦与原告不同,网易网站发布涉案作品,行为合法,不构成侵权。
2011年10月10日,东城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尚未审结。
点评: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贾平凹给谁的数字版权授权有效。
人民文学出版社认为,专有出版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走合同赋予的权利,专有出版权涉及作品的数字化制作和网络版时版权”。
人民文学出版社的主张值得深思。
笔者了解到,很多出版社都有这样的观点。
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创作完成一部作品后,该作品的版双(包括数字版权)即归作者享有。
作者将作品交由出版社出版时,数字版权是否许可或转让给出版社,要由双方在图书出版合同中具体约定。
很多出版社、文化公司在和作者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数字版权归属往往约定不清楚,数字版权、电子版权等概念描述不清,没有说明授予的具体权利种类、作品的使用方式、传播载体、传播媒介、结算方式、日后收益的保障等。
只有合同约定准确、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才有效,否则所谓的“数字版权”依然属于作者。
此案告诉我们,传统出版社在向数字出版产业转型过程中,规范图书出版合同,通过合同确定数字版权归属,明确自身定位,至关重要。
以上就是企服快车给大家整理的“著作权法之《古炉》数字版权纠纷:
都是合同不规范惹的祸”的相关内容,想要进行著作权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的用户,可以直接咨询我们。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