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驰名商标不是一种“荣誉称号”,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弥补商标注册制度的不足,对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其未注册的部分领域提供保护(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保护,扩大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下面就和企服快车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为了避免将驰名商标作为促销手段,《商标法》第14条第5款规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同时,为了尊重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设立初衷,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守三个原则。
(一)被动认定
被动认定又称为事后认定,是在发生商标侵权行为,或者商标争议,或者商标注册申请之后,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只有当事人依照本法第13条规定主张权利……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才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二)按需认定
1.有关规定
只有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是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才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最多面的角度规定了驰名商标认定的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万工这一原则。
这些规定通常是在构成要件层面进行规定,即如果不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就无法通过其他途径保护权利人。
至于有时候权利人基于诉讼策略、从获取高额赔偿的角度请求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法院是否应当认定下文的“索菲亚”案涉及这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二)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前者如,基于《商标法》第57条、第58条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等即可处理的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后者如,不满足“驰名”“联系”“损害”等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以违反《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三)符合本解释第6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
本条第二种情形与《商标法》第58条衔接,第三种情形则与该解释第6条衔接: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对其在先未注册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以上就是企服快车给大家整理的“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一)”的相关内容,想要进行商标注册、商标变更、商标转让的企业可以直接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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