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司法保护,通过行政途径对商标权进行保护更为便利高效,实践中通过行政保护渠道处理的侵权纠纷占比非常高,下面就和企服快车一起来看看工商行政执法权与其他机关的行政执法的相关内容。
(三)案件评析
1,工商行政执法权
工商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代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商标侵权们月外理 能够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避免扩大损失,效率高于民事诉讼。
相对于民事诉讼权利人需要自行调查取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可以利用询问、查阅、复制、检查、查封与扣押等手段,行政保护的救济成本更低更简便。
而行政机关制止侵权的手段也很多样,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收缴、销毁、罚款等。
除了查处《商标法》第57条规定的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担负查处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的职责,这些不规范使用商标的行为主要包括:1,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2,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未使用注册商标的;
3,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违反商标法第10条,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
4,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在我国的商标权保护体系中行政保护的重要地位,可以说是从1982年制定我国第一部《商标法》至今一以贯之。
1982年《商标法》第39条规定:“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
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申请处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纠纷,从法条规定的顺序来看,行政保护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体系中占据主要地位。
该条规定延续到了1993年《商标法》第39条,在商标侵权保护的规定中行政保护依然位于司法保护的前面,直到2001年为了适应TRIPS协议规定重新修订的《商标法》第53条才将商标侵权保护的规定中的司法保护列在行政保护之前。
但是商标行政保护的重要性并未有所下降,2001年《商标法》第54冬新增汉官埋部门可以依职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进一步提升了商标行政保护的地位。
2,其他机关的行政执法
当前我国商标行政保护主要涉及三个行政执法主体,分别是工商机关、海关和公安机关。
地方各级工商机关在国家工商总局和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商标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海关主要依据《海关法》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对进出口货物检查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责。
海关可以扣留涉嫌侵权货物,扣留的前提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合格申请并提供担保,权利人未提出申请或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
海关实行知识产权备案制度,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总署备案相关知识产权,备案不是保护的前提,但是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会主动通知权利人,更有利于及时发现和制止侵权。
公安机关主要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以上就是企服快车给大家整理的“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侵权的行政执法及行政诉讼(二)”的相关内容,想要进行商标注册、商标变更、商标转让的企业可以直接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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