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授权审查过程中的地理标志保护,地理标志不仅可代表某地区特定产品或服务的品质,也可以作为一种商业标记使用。
当事人可以将地理标志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标记,申请其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下面就和企服快车一起来看看商标法该条例的相关内容。
(一)《商标法》第16条第1款的证明责任分配
《商标法》第16条第1款就含有地理标志要素的商标申请的审查标准,《商标法》第16条第1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就地理标志与申请商标之间冲突的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作了明确规定:地理标志利害关系人依据《商标法》第16条主张他人商标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
如果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地理标志产品并非相同商品,而地理标志利害关系人能够证明诉争商标使用在该产品上仍然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源于该地区并因此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如果该地理标志已经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选择依据该条或者另行依据《商标法》第13条、第30条等主张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商标中包含商品的地理标志的,只有在该商品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且不会误导公众的情形下,才可以注册并使用。
商标注册人应当就上述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这里以陈某华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西山焦xishanjiao”商标争议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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