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是法定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具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即个体工商户向受雇人员支付(包括现金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缴纳时限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3.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4.赞助支出;
5.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6.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个体工商户业户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税款凭证,据以向纳税人扣税;
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每月所扣税款,应在次月7日前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人、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此外,按账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应正确进行有关扣缴税款的账务处理,扣税时借记“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应交税金”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个体工商户违反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成本费用扣除。个体工商户应扣未扣税款的(纳税人拒绝扣缴,扣缴人已将此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由业主缴纳应扣未扣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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