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若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若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纳税义务的情况:若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在办理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未办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的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有独立生产经营权且财务独立核算并定期上交租金的承租人:应当自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和提供劳务:应当在项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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