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有别于一般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往往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其注销登记所需的材料和办理流程也有别人一般的公司法人。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原件)
5、如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6、清算人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原件)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原件)
8、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9、在报纸上登载的清算公告(原件1份)
10、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该注意的问题
1、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如变更被委托经办人的需另行提交委托书;
2、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企业清算人应在清算人被确定之日起60日内在报纸上刊登清算公告,自刊登清算公告之日起45天后,方可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4、申请登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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