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当等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额。根据对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分割情况将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各公司之间进行分配。公司分立过程中注册资本的这一分配规则体现了公司资本不变的原则,也符合注册资本为股东责任限额的规则。
不管被分立的公司的净资产的情况如何,公司分立都应当按照这一原则分配和处理注册资本,因为只有遵循这一原则,才符合公司资本不变、股东责任不变的规则。也正是根据这一规则才引申出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第5条第2款明确规定,因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但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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