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mainlandChina并购实践中,收购方在实施并购前很少对收购对象进行财务审慎调查。

许多失败的并购案例是由于收购方对收购对象的财务状况知之甚少,预计其复杂性不足。

本文认为,拟实施并购的企业(即委托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财务审慎调查:

(1)在选择强大的中介结构时,并购方往往没有专门的部门或人员来调整他们需要了解的财务事项。

即使有,也很难确保独立性、客观性和一定的倾向性。

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机构)是第三方,独立于交易双方,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客观公正,提供无倾向的调查分析结果。

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要注意其专业能力。

财务审慎调查必须不同于审计。

它需要有专业经验和高素质的人员。

如果受托人不能及时完成,可能会耽误交易的有利时机。

如果调查分析结果与事实有很大差异,由此做出的决定可能会给客户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明确调查的范围和完成时间。

签订委托协议时,必须明确调查的范围和完成时间。

委托的调查分析事项应当是委托人不明确但可能对并购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有时,并购方可以向财务顾问或进行财务审慎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拟调查的范围。

调查范围不明确,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开展工作;如果调查范围太小,可能不足以达到预定的目的。

如果调查范围太大,必然意味着调查工作量和成本的增加,可能导致交易决策无法及时进行。

事实上,在调查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可能会不断发现委托人事先没有考虑到的事项,并根据其反馈随时调整财务审慎调查的重点,这可能对正确的交易决策起到更有效的作用。

(3)正确利用财务审慎调查结果,并购方必须考虑并购对象财务审慎调查结果和商业调查结果、法律审慎调查结果,决定是否交易,不调查或仅从调查结果决定不可避免地有轻率嫌疑,难以向股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