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企业经营期间交易往来过程中,通常都需要按规定开具发票。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发票开具错误、误填等情况,或者发生销售折让、销货退回等情形时,都需要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不过,发票作废也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在本文中,我们来对“发票作废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进行介绍!
一般而言,不同的纳税人类型,发票作废需要满足的条件不同。下面我们将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角度对此进行详细介绍、说明。
1、一般纳税人
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符合作废条件,同时要具有以下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注意:作废专用发票需要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及时操作按“作废”处理,在纸质版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全联次存留十年。
2、小规模纳税人
代开专用发票遇到有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及发票填开错误的情况,如果纳税人退回代开专用发票的全部联次,且退票发生在开票当月,税务机关可对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作废。
在没有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是不可以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的。
以上是对“发票作废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这一问题的具体说明、解答。如您对此不了解,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详细把握,从而以确保相关操作地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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