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转让技术所有权而发生的软件产品销售及随同软件产品销售一并收取的安装费等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V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 154号)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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