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上海注册公司代理服务机构的某从事汽车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新装修汽车销售展厅所耗用同的裳饰材料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些装饰材料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睦的购递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运输费砖用秘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有十条第一项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额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上述公司装饰汽车展厅所耗用的原材料,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的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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