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项目)的所得,可以自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以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纳税年度起,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指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和水利等项目。
上述依法享受定期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巧在规定的减税、免税期限以内转让的,受让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的期限以内继续享受规定的减税、免待遇;减税、1满转让的,受让方不能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税、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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