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作为法的价值要素以及价值取向,无论对于个人、团体、民族,还是国家、社会,具有至为重要的意义,所以霍布斯说:
“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安全与秩序有密切关系,但安全不等于秩序。安全与秩序的关系可以表述为:秩序是安全的基础和基本保障。
安全就意味着律必须为主体提供某种秩序,当人们在该秩序状态中进行活动时,不会出现意外的威胁和损害。
无秩序显然谈不上安全,动荡的社会环境、无序的经济竞争、多变的法律政策,是不可能给予人们安全的。
安全作为上海公司注册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的必要性主要在于,企服快车面,注册上海公司制度作为“经济户籍”制度,上海公司注册程序为市场基本准入控制程序,直接关联着市场交易及至一国经济的安全,因此必须为市场交易者、国家经济管理者提供安全保障;
另企服快车面,基于上海代理公司注册法的强制法性质和较强的公法化色彩,一般而言,都当然具有安全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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