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关于涉税专业机构开展个人所得税改革实施涉及的相关市场化服务方面,《通知》明确,其可以在税务机关提供的基本纳税服务之外,满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个性化和专业化需求,助力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实施.其具体包含两大方面内容: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改革相关内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个人所得税政策咨询、办税咨询、纳税申报、汇算清缴代理、专业税务顾问等服务,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填报、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等事项.在提供服务中,应当引导纳税人树立诚信申报、诚信纳税的理念,共同维护社会诚信体系.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严守职业道德、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不得借个人所得税改革实施之机乱收费、高收费.不得蒙蔽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谋取不当经济利益,损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不得以税务机关名义或利用参加志愿者活动、公益活动之机招揽生意.
此外,《通知》还强调,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服务和监管,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规范执业,严防损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确保涉税专业服务发挥正向作用,助力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实施.其具体内容包含:
(一)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为涉税行业协会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性活动,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正常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
(二)税务机关应当严肃查处"黑中介"、"中介黑"问题.对未纳入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但却从事个人所得税有偿服务、采取不正当方式招揽生意、损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的机构,应当限期将其纳入监管;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举报投诉借个人所得税改革实施之机蒙蔽纳税人谋取不当经济利益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监管措施予以处理,并对相关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扣减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进行执业负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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