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泛滥驰名商标声誉受到影响.驰名商标本意是指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这是基于长期商标所标示商品或服务的经营信誉的累积,也是企业长期商标战略制定实施的积极效果.商标一旦驰名即意味着其在相关公众包括消费者和经销商中的声誉知名度极高,也意味着这一商标对其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的促销功能,人们因为信赖驰名商标,继而会信赖其所标示的任何商品或服务.正是因为如此,驰名商标才会被赋予特别的保护.如果驰名商标声誉类同于普通注册商标,或者消费者对我国"本土"的驰名商标没有信任感,我国的品牌战略将丧失实施的基础.
第二,司法认定标准不一,导致虚假诉讼泛滥.由于驰名商标认定的依据是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这是一个很具有主观性的、很难量化的概念,即使我国《商标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规定了认定的相关因素,但仍然没有量化的标准.如认定驰名商标需考虑该商标所作的宣传持续的时间、地域范围,那么究竟多长时间的宣传多大地域范围的宣传覆盖面才算是驰名可以成立的因素呢?没有人能给出标准答案,因为每个案件的事实不同,需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才能得出结论.而这种综合考量的标准把握除非是长期从事该工作,否则客观上就不可能做到不同的裁判者对同样事情能同样判断.也正是因为如此,撇开人为不公正因素,不同法院有不同认定本身就是正常的.而当事人钻了这个空子,虚假诉讼也就在所难免了.第三,认定标准难以量化难以统一,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在行政认定中由于一直以来全部案件都由国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认定工作,在长期的工作中累积了认定工作的一些方式、方法和原则,也容易将认定标准相对统一起来.但在司法认定中,要形成这种统一性的条件并不具备.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给暗箱操作和腐败提供了可能.在司法认定制度确立后发展起来的一批号称"全程代理企业司法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机构、个人,他们与一些法院关系熟稔,经常登门鼓动企业出钱,全权委托他们代理驰名商标认定事宜.这些行为除了对驰名商标制度造成破坏之外,也极大地影响了司法的廉洁性和公正性.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