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公司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合伙企业,符合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2017年1-9月从我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上海如意公司取得股息人民币31万,拟于2017年10月10日一次性支付.问某公司10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否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二、实务分析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句话: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可以享受财税〔2017〕 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三、案例解析
根据案例资料:某公司2017年1-9月从我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上海如意公司取得股息人民币31万.某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换句话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只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义务人.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该公司是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虽取得50万元以下的收入,但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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