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人民法院在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时,其依据仍然是《商标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标准,即与商标局和商评委的认定依据是一致的,也是下列五项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对他人擅自复制、摹仿、翻译权利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他人擅自复制、摹仿、翻译权利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对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如果权利人遇有该两种情形时,则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在法院审理案件时,请求法院对原告的商标是否是驰名进行认定.实际上,法院审理的这两种情形的案件与商标局受理的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定要件是相同一致的.
此外,法院对于企业名称或域名与商标名称相冲突的纠纷案件,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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