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甲厂一次性支付给我酬金18000元,我则将专利技术交付给其使用.由于运用该技术生产出来的塑料袋环保、耐用,甲厂运用该专利技术生产的塑料袋在市场上供不应求.乙包装袋制品厂看到了这一商机后,在得知甲塑料加工厂使用我的专利技术后,遂找到我,以每年8000元的使用费要求我转让该专利技术.考虑到我省的超市较多,仅凭甲塑料加工厂的生产能力绝对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为了使该环保型塑料袋能广泛的使用到社会中去,我即与乙包装袋制品厂签订了专利使用合同.
甲厂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派人来阻止这件事情,并认为我在没有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他人,侵害了他们厂的利益,要求我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我认为自己与乙包装袋制品厂签订的专利使用合同没有问题,便拒绝了他们的赔偿请求,于是甲厂在没有我允许的情况下将该专利技术信息透露给丙厂,并造成丙厂也在使用我的专利技术.2006年9月甲厂将我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他们的经济损失.
请问,我可以将自己的专利技术转让多家吗?我应该如何处理他们向法院起诉事宜?有人建议我提起反诉,我能这样做吗?
《合同法》第342条第1款:"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法》第12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民事诉讼法》第52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专利是一种技术财产,又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排他性权利.我国法律允许专利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将其专利技术部分或全部以书面合同的方式许可给他人使用,从中获得收益.然而,在我们生活当中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对专利许可实施的种类予以规定,因此违约纠纷经常发生.以下我们就针对你所咨询的问题进行解答:
(一)你可以将该项专利技术许可给乙包装袋制品厂使用.
第一,你分别与甲厂和乙厂之间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342条第1款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在你咨询的这件事中,你与甲塑料加工厂就你所申请的专利签订合同,约定甲塑料加工厂在3年中使用你的专利技术生产环保型的塑料袋,该合同则属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二,甲塑料加 工厂无权干涉你将该项技术许可给他人使用.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根据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般分为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是合同双方在约定专利技术使用期间、地域以及使用方式的同时,约定禁止专利权人将同一专利技术许可他人使用.普通实施许可合同中,合同双方只对专利技术使用期间、地域以及使用方式等做了一般规定,而对专利权人是否可以将专利技术再转让给他人没有约定.据你所述,你与甲塑料加工厂在签订的合同中,只对使用期间、地域、使用方式以及报酬做了相关规定,并未对你是否可以将专利技术再转让给他人作出约定,应推断你们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普通实施许可合同,因此你可以将该项专利技术许可给乙包装袋制品厂使用,甲厂无权干涉.
第三,你可以要求甲塑料加 工厂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2条的规定,你与甲塑料加工厂在签订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后,甲塑料加工厂是不能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使用同一专利技术的.但是,在你咨询的这件事情中,甲塑料加工厂却将该项专利技术信息透露给他人使用.因此,你可以根据《合同法》第351条的规定要求甲厂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二)你可以对甲塑料加工厂提起的诉讼,提起反诉.
(1)针对甲塑料加工厂提起的诉讼,你有权提起反诉.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甲厂无权干涉你将该项专利技术转让给乙包装袋制品厂使用不说,甲厂还因泄露该项专利技术信息向你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你完全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在甲塑料加工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你收到民事起诉状后,提起反诉.
(2)你在提起反诉时应注意以下程序.首先,你应该向审理该起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向同一法院提起,才能达到你反诉的目的.其次,你提出的反诉与甲塑料加工厂提起的诉讼应属于同一诉讼系列和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如甲塑料加工厂提起的是民事诉讼,那么你提起的反诉也应该是民事诉讼系列.最后,你应该在收到民事起诉状后,一审判决作出前提起反诉,二审中将不能提出反诉.
1.你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并提交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如果你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将会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才会使甲塑料加工厂的起诉失去实际意义.因此,你在反诉时提出的问题必须与本诉有牵联.再者,当你提起反诉后,你既是原告,又是被告,享有原、被告的权利,又承担原、被告的义务,你对此应当有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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